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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区永昌综合市场陈德香蔬菜摊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2-10-30 10:12 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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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朝阳区永昌综合市场陈德香蔬菜摊位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朝阳区永昌综合市场陈德香蔬菜摊位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朝阳区永昌综合市场陈德香蔬菜摊位销售的姜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2022年6月30日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到朝阳区永昌综合市场陈德香蔬菜摊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2220100242634438)和检验报告(№:SDC202204625),结果显示朝阳区永昌综合市场陈德香蔬菜摊位销售的姜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于2022年8月4日将上述材料送达当事人。经现场检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被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姜同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毕。被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姜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30日在绿园区清华蔬菜经销部购进的。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凭证、进货台账及产地证明等证明材料,但是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于2022年8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当天采取了召回措施,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的姜共计购进9公斤,进价8元每公斤,销售价格是9元每公斤,2022年6月30日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18.00元。被抽检批次的姜全部售出,没有库存。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朝阳区鑫和果品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年10月28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对于经营的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况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当事人采购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姜9公斤,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18.00元,采购数量与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于2022年8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当天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2022年8月22日,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朝阳区永昌综合市场陈德香蔬菜摊位在购进该批次姜(不合格食品名称)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 品经营者徐明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2 年10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