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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心的复工复产法律热点问题解答来啦!

时间:2022-05-14 09:27 来源:朝阳区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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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动朝阳区商贸企业复工复产,近日,区商务局就复工复产相关劳动用工等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并聘请专业律师就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解答,为商贸企业正确落实防疫政策,合法有效实施劳动用工管理提供指引与参考。

  行政管理篇

  饭店、商场、超市、等面向公众运营的场所,是否有权拒绝不戴口罩的顾客进入?若顾客不听劝阻怎么办?

  饭店、商场、超市、等面向公众运营的场所有权拒绝未戴口罩的顾客进入其经营区域。佩戴口罩是防控疫情的重要手段,在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将造成病毒传播的巨大风险。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佩戴口罩进入公共运营场所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公共运营场所的经营者有权利也有义务拒绝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运营场所。对于不听劝阻者,在阻止其强行进入的同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及防疫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对其依法处理。(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孙立峰律师)

  他人在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感染疫情,能否追究相关企业责任?

  相关企业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感染者有权要求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对于其经营管理的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其未按照国家防疫政策及相关规定防控疫情,导致他人感染新冠病毒。该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遭受新冠病毒感染公民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孙立峰律师)

  疫情期间,对于按照政府规定延迟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或减少其工资标准?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马力律师)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物价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物价,如一般情节将承担行政责任,如情节严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孙立峰律师)

  企业员工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而致伤、致残的,应如何处理?

  企业员工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而致伤、致残的,应当作为工伤处理,并按照工伤标准对劳动者予以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孙立峰律师)

  企业怠于履行相关应急措施,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企业怠于履行相关应急措施,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刘首超律师)

  合同履行篇

  新冠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可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作为不可抗力的起算时间及终止时间。具体可根据因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及合同目的实现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的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孙立峰律师)

  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承租人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承租人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孙立峰律师)

  劳动合规篇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可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在保证劳动者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紧急任务。(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马力律师)

  疫情期间,劳动者因交通管制无法按时返岗的,工资该如何发放?

  劳动者因所在地交通受阻未能返岗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但仍属于因受疫情影响未返岗的情形,建议用人单位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自设福利假、以及协商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并按照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支付假期待遇。对于已用完各类假期、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后仍不能返岗正常工作的劳动者,其工资待遇按照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马力律师 )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工资?

  可以调整,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马力律师)

  企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企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工伤。(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马力律师)

  企业让员工在家上班,员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员工居家期间拒绝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为企业提供劳动,完成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是劳动者的义务。在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员工居家能够完成的工作时,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如员工拒绝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要求,等同于劳动者不服从企业的管理,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或劳动制度。(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孙立峰律师)

  刑事风险篇

  在疫情期间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防疫人员、管理人员劝导,拒不佩戴口罩和健康码查验,拒绝身份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何定罪处罚?

  上述行为如情节严重达到一定程度,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实践中,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查验健康码、身份登记等属于传染病防治措施,任何单位及个人均负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如拒绝服从疫情防控措施,将增加疫情传播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孙立峰律师)

  在疫情防控中,没有按照防疫要求,用人单位、餐饮行业或者其他公众活动经营场所,没有暂停营业、生产,仍擅自经营的,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如何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所有经营者均有义务按照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暂停营业,切断病毒传播链条。如拒绝服从疫情防控部门命令擅自营业,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传播风险,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孙立峰律师)

  市民朋友们,结合朝阳区实际,区商务局制定了《长春市朝阳区商贸流通企业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手册》,让我们共同落实防疫要求,进一步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共同筑牢常态化疫情防控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