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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时间:2020-06-28 10:51 来源: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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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作出 朝 房征字〔2020〕 3 号房屋征收决定,对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朝阳区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工农广场站—南湖新村站—南湖广场站—礼拜堂站—南湖大路站(朝阳区段),东起人民大街、西至电台街,南湖大路沿线,具体征收范围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和占地示意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签约期限: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29日。

  六、搬迁期限: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20日。

  七、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八、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朝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朝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权利告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附:《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朝阳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