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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关于朝阳区大繁荣商场娜娜蔬菜摊床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汇报

时间:2020-09-11 10:33 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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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NCP20220100242234244)和检验报告(No.sp202006200041),结果显示朝阳区大繁荣商场娜娜蔬菜专柜销售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于2020年7月10日将上述材料送达当事人。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2020年6月20日吉林省华科检测有限公司受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到朝阳区大繁荣商场娜娜蔬菜专柜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样。2020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NCP20220100242234244)和检验报告(No.sp202006200041),结果显示朝阳区大繁荣商场娜娜蔬菜专柜销售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于2020年7月10日将上述材料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0日抽检取样当天的进货台帐和供应商信息。2020年6月20日在朝阳区大繁荣商场娜娜蔬菜专柜抽检同批次所有蔬菜均无存量。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当事人2020年6月20日购进的所有蔬菜均销售完毕,且当事人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当天采取了召回措施,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

  (二)产品控制情况:

  该摊床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了产品的召回,并公示召回报告。该摊床的芹菜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但未造成人员伤害。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当事人提出了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15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摊床经营的芹菜含有毒死蜱,因该摊床为零售摊床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已要求其整改。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