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对朝阳区立辉水产品批发店经营的虾爬子进行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名称:虾爬子(检验报告编号: SCZX-20201252、SCZX-20201294;
不合格项目: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朝阳区立辉水产品批发店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2月16日、2020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分别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分别向朝阳区立辉水产品批发店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CZX-20201252、SCZX-20201294)。责令该单位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朝阳区立辉水产品批发店抽检的虾爬子是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12日购进,当事人在位于宽城区长白路5号农贸水产市场海鲜大厅宽城区渔夫码头水产批发行购进的。2020年11月30日购进3.00千克,购进单价为110.00元/千克,购货款合计330.00元。2020年12月12日购进5.00千克,购进单价为110.00元/千克,购货款合计550.00元。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购进虾爬子后以单价120.0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虾爬子3.00千克,销售款合计360.00元;2020年12月12日当事人购进虾爬子后以单价120.0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虾爬子3.00千克,销售款360.00元;当事人以245.00元总价款销售虾爬子2.00千克,销售款合计605.00元;当事人朝阳区立辉水产品批发店销售上述虾爬子获得违法所85.00元。当事人朝阳区立辉水产品批发店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12日购进的虾爬子已经全部售出,没有库存。当事人得知检验结果后,立即主动召回检验不合格虾爬子,但因消费者是流动的,也没有联系方式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朝阳区立辉水产品批发店经营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虾爬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朝阳区立辉水产品批发店能够如实说明采购虾爬子的来源、进货数量等具体情况。因虾爬子中镉含量的具体情况如果不通过专业设备工具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12日在宽城区渔夫码头水产批发行处采购的虾爬子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况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上述不合格虾爬子的情形。而且当事人采购上述检验不合格的虾爬子8.00千克,全部销售后获得利润85.00元,采购数量与货值金额较小,虽已全部售出但是没有接到消费者投诉或者举报因食用上述虾爬子而出现不适症状。当事人经营上述虾爬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在接到虾爬子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第一时间采取电话形式通知宽城区渔夫码头水产批发行虾爬子抽检结果,并及时采取张贴不合格虾爬子的召回公告的补救措施,对经营不合格虾爬子的情况积极进行整改。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朝阳区立辉水产品批发店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建立进化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当事人朝阳区立辉水产品批发店经营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虾爬子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单位经营的虾爬子不合格,该单位已立即整改。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