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厅相关要求,我辖区朝阳区鑫奇克桶装水经销部经营的包装饮用水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工作已依法处理完毕,现将处理相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朝阳区鑫奇克桶装水经销部经营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现将抽检不合格包装饮用水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检,朝阳区鑫奇克桶装水经销部经营的包装饮用水,购进日期2021年2月25日,经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6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25日,从九台市小博士矿泉水厂进购10桶涉案产品,于3月5日检测抽样销售8桶,16元/桶,销售金额128.00元,剩余2桶于3月26日返厂。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加强食品安全学习,进一步完善进出货查验流程、加大对经营肉品的自查力度等相关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朝阳区鑫奇克桶装水经销部经营的标称九台小博士矿泉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02-25),经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26日对朝阳区鑫奇克桶装水经销部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桶,于3月5日检测抽样销售8桶,16元/桶,销售金额128.00元,剩余2桶于3月26日返厂。我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3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朝阳区鑫奇克桶装水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1日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8.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128.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朝阳区鑫奇克桶装水经销部在购进该批次包装饮用水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我局责令该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购食品时应符合相关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4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