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朝阳区桂林路市场世江蔬菜专柜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1-09-10 09:42 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字体: 打印
  
  现将“报告编号:HKCJ2100007-300”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朝阳区桂林路市场世江蔬菜专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朝阳区桂林路市场世江蔬菜专柜销售的姜(规格型号:蔬菜,箱装,8.5KG/箱,生产日期:2021-5-27),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21年 5 月 29 日对 朝阳区桂林路市场世江蔬菜专柜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 8.5 KG,货值109.5元;销售了8.5KG,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21年 06 月 30 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朝阳区桂林路市场世江蔬菜专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21年 9 月 6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朝阳区桂林路市场世江蔬菜专柜经营吡虫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22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经营姜吡虫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能够履行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其免于处罚。
  经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朝阳区桂林路市场世江蔬菜专柜积极联系该产品 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已于 2021 年 8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朝阳区桂林路市场世江蔬菜专柜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30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朝阳区桂林路市场世江蔬菜专柜检验报告,编号:HKCJ2100007-30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1220000216800305检验结果全部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检验类别为吉林省食品安全抽检。(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姜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第一时间采取电话形式通知绿园区周亚香蔬菜经销部姜抽检结果,并及时采取张贴不合格姜的召回公告的补救措施,对经营不合格姜的情况积极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3.排查整改
  当事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在店内粘贴公告,盘点库存,召回已销售的姜。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