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阳区嘉玉生鲜超市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NCP21220100242130394)和检验报告(NO.NCP21220100242130394)送达至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辉南街259号(南湖大路与辉南街交汇)3栋2单元102室 由负责人付丽娜签收,结果显示朝阳区嘉玉生鲜超市菠菜项目铬(以Cr计)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于2021年6月29日将上述材料送达当事人付丽娜。当事人在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后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5日对朝阳区嘉玉生鲜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共购进涉案菠菜18.8斤,销售价格是1.99元每斤,2021年5月25日销售15斤,损耗3.87斤,货值金额29.00元,违法所得9.00元。被抽检批次的菠菜全部售出和损耗,没有库存,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对于经营的菠菜污染物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况不知情,同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当事人采购数量与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检验报告当天采取了召回措施,且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朝阳区嘉玉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菠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付丽娜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8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