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阳区亿鑫水产店销售的武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1220000250330558)和检验报告(NO.A2210188070101006C)送达至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20号,宽平花园小区9,10号门市内,天宝农贸市场北区1号摊位由负责人王文霞签收,结果显示朝阳区亿鑫水产店销售的武昌鱼恩诺沙星项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于2021年6月21日将上述材料送达当事人王文霞。当事人在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后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1日对朝阳区亿鑫水产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被抽检不合格的武昌鱼共计购进10斤,销售价格是11.8元每斤,2021年5月17日销售7斤,损耗3斤,货值金额118元,违法所得48元。被抽检批次的武昌鱼全部售出和损耗,没有库存,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年6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对于经营的武昌鱼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况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当事人采购上述检验不合格的武昌鱼10斤,货值金额118元,违法所得48元,采购数量与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于2021年6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当天采取了召回措施,且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朝阳区亿鑫水产店在购进该批次武昌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王文霞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1年8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