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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关于朝阳区豫南食品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1-09-13 14:06 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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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朝阳区豫南食品店销售的无水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5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的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122000000223316)、长春市食品安全抽样告知书、检验报告 (SJC20211713)送达至长春市朝阳区松宇花园三期1号5号裙房尚邻生鲜超市内,由当事人满永福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确认签字(其中:铝的残留量(以AL计),标准指标:≤100,实测无水蛋糕165,检验依据:GB5009.182-2017(第二法)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在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后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年6月25日对朝阳区豫南食品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采购涉案无水蛋糕8斤,售出7斤,自己吃了1斤,单价9.8元/斤,销售金额共计68.60元,以上违法所得共计8.60元。被抽检批次的无水蛋糕全部售出和损耗,没有库存,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朝阳区豫南食品店在购进该批次小鱿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满永福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8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