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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5月17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1-10-21 14:50 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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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2021年5月17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如下:

  一、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优尼普瑞科技有限公司”对朝阳区橘色春天超市经营鸡蛋进行抽样检验。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朝阳区橘色春天超市销售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检出氟苯尼考不符合GB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7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7日在“绿园区秀丽鸡蛋摊床”购进,共计购进一箱42斤,进价是180元,销售价格是4.60元一斤,销售出去的鸡蛋共计42斤,违法所得13.20元,货值金额193.20元。抽检取样鸡蛋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当事人于收到检验报告当天采取了召回措施。

  二、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朝阳区橘色春天超市2021年5月17日销售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检出氟苯尼考不符合GB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6月7日,执法人员到朝阳区橘色春天超市现场检查,该超市现场出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提供了2021年5月17日抽检取样鸡蛋的进货凭证、供应商营业执照、鸡蛋产地证明。同时当事人于2021年6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当天采取了召回措施,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当事人在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后未提出复检申请。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6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含有禁用兽药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鉴于橘色春天超市经营者对鸡蛋内含有氟苯尼考不知情,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第一时间采取了召回措施,同时超市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及销售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1.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21年9月30日,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氟苯尼考用途是动物养殖专用抗菌药,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及鱼的细菌性疾病。当事人对鸡蛋内含有氟苯尼考不知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我局向进货地市场监管局发出《案件移送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