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5〕138号。
3、批准时间:2025年6月19日。
4、批准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义和村。
2、位置:东至前进大街;南至规划丙九路;西至规划芳草街;北至朝阳区与南关区行政界(具体界线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3、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集体土地面积19.8738公顷,其中农用地19.8738公顷(旱地13.0342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4〕8号)执行。
单位:公顷、万元
地 类 |
面 积 |
区片综合地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 计 |
耕地 |
13.0342 |
65 |
169.4446 |
677.7784 |
847.2230 |
林地 |
6.8396 |
65 |
88.9148 |
355.6592 |
444.5740 |
合计 |
19.8738 |
|
258.3594 |
1033.4376 |
1291.7970 |
(二)地上附着物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征收实施部门踏查数据为准,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南部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决定》(长朝府发〔2024〕5号)《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永春现代生物医药城项目>征收决定》(长朝府发〔2024〕6号)等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以货币结合社会保险等方式安置。
五、其他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土地征收。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