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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6批次征收土地公告

时间:2025-06-25 16:19 来源: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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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5138

3、批准时间:2025619

4、批准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义和

2、位置:东至前进大街;南至规划丙九路;西至规划芳草街;北至朝阳区与南关区行政界(具体界线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3、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集体土地面积19.8738公顷,其中农用地19.8738公顷(旱地13.0342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48号)执行。           

 

单位:公顷、万元

 

 

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地

13.0342

65

169.4446

677.7784

847.2230

林地

6.8396

65

88.9148

355.6592

444.5740

合计

19.8738

 

258.3594

1033.4376

1291.7970

(二)地上附着物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征收实施部门踏查数据为准,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南部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决定》(长朝府发〔20245号)《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永春现代生物医药城项目>征收决定》(长朝府发〔20246号)等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以货币结合社会保险方式安置。

五、其他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土地征收。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