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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机构职能及机构设置

  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

  (二)配合开展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

  (四)负责提出辖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需求;

  (五)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负责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十)负责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三)配合开展辖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配合实施辖区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受市局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十四、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辖区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十四)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机构设置

  机构名称(全称):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

  机构负责人:周国辉

  政府信息公开电话:0431--85109032

  机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冬令时: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

  机构办公地点:朝阳区前进大街1855号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综合科。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财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软环境建设;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拟定生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计划;负责环境统计作息工作;监督、协调和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指导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辖区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办公地址:朝阳区政府643室

  联系方式:0431--85109032

  (二)综合科。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辖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负责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辖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及核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参与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辖区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按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组织协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监督生态环境执法;负责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群众信访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行政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分解落实和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辖区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办公地址:朝阳区政府639室

  联系方式:0431--81285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