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101-RS-QR-002 |
项目类别 |
行政确认 |
项目名称 |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及增加离退休费审核 |
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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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4?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4章;《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60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审批权限:各市(州)、县(市、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权限自行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3、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4、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5、《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四、相关政策。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