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220101-RS-QR-003 | 项目类别 | 行政确认 |
项目名称 | 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 | ||
项目分解 | |||
设置依据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相关的具体工作。应当书面明确委托事项,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社会保险科 | 承办责任人 | 赵睿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单位:工作日) | 60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85105977 | 投诉电话 | 85109092 | 是否涉密 | 1 |
行使职权次数 | 10 | 权力变化情况 | 无 | ||
填表人 | 赵睿 | 联系电话 | 851059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