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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19-08-20 10:51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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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明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指挥、处置的体制和机制;通过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及相应的响应程序,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通过整合朝阳区应急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保障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7)《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2015.4.16);
  (9)《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手册》;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11)《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二版);
  (12)《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吉环办字[2012]8号);
  (15)《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1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2.2相关标准及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程》(HJ/T298-2007);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89环管字第201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朝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适用于朝阳区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及其以上级别的环境污染及突发事件。
  (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火灾、大面积泄露等事件。
  (2)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对朝阳区环境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3)影响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4)影响朝阳区内河流、水库等水域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5)其他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管理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预防、预警、处置和恢复全过程管理。
  (3)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将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5)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 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高几率死亡,省级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7应急预案体系及联动说明
  长春市朝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是由朝阳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针对长春市朝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朝阳区政府应建立完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其水、气、重污染天气及水源地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应建立健全。各重点部门也应编制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长春市朝阳区与外界应急联动应分为外部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及内部应急联动。
  政府部门联动
  应急组织体系如下:
  吉林省政府→长春市政府→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内部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朝阳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全过程负总责,根据实际情况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组成。
  应急组织体系由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工作组、社会稳定组、专家组7个专业组组成,各专业组分别由不同人员构成,紧急状态下归区政府统一指挥,主要承担抢险救援任务。
  2.2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指挥机构
  (1)外部应急机构
  朝阳区涉及较多人口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应由朝阳区上报市政府,根据事故类型,由政府部门下达指令,通知环保局、农业局等机构,对朝阳区灾情进行处理,并由政府部门通知区内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开发区联系人,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作出相应的联动。
  (2)朝阳区内部应急小组
  分二级设置环境污染事件与突发环境事件指挥机构,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即作为事故的指挥机构,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紧急响应和救援。
  2.2.2指挥机构成员及职责
  总 指 挥:长春市朝阳区区长
  副总指挥:长春市朝阳区副区长(主管环境保护和突发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局长
  成员部门:根据朝阳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政府办、发改局、经济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审计局、信访局、财政局、统计分局、商务局、科技局、农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民政局、文体局、卫计局、市容环卫局、重庆街道、永昌街道、清和街道、桂林街道、前进街道、南湖街道、红旗街道、湖西街道、乐山镇、永春镇及朝阳开发区,由各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人员职责:
  总 指 挥:全面指挥应急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具体的指挥工作,当总指挥不在现场时,副总指挥行使总指挥职责。
  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组织制订《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3)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4)负责应急防范设施(备)的建设,以及应急处置物资储备;
  (5)检查、督促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6)负责组织方案的审批与更新;
  (7)批准应急处置的启动和终止;
  (8)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9)负责资源配置和应急队伍的调动;
  (10)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增援请求,并向周边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11)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或政府的指令和调动,协助事故处理。配合政府部门对环境进行恢复、事故调查、经验教训总结;
  (12)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13)有计划的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培训和应急方案的演练,负责对员工进行应急知识和基本防护方法的培训。
   2.3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实施和修订。
  (1)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由农业局负责。
  (2)运输车辆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住建局负责。
  (3)重大城镇饮用水源及备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农业局负责。
  (4)发生大面积农田污染事件由农业局负责。
  (5)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由朝阳区公安分局负责。
  (6)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环保部门负责。
   2.4应急小组成员及职责
  2.4.1应急小组成员
  (1)污染处置组
  由朝阳区消防大队负责,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等各相关单位配合,协同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会同各镇、街及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监督,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源。
  (2)应急监测组
  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牵头,会同环境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协调负责对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调查与监测,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医学救援组
  由卫计局负责,相关单位配合,迅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机构的协调及相关救治工作。
  (4)应急保障组
  由发改局负责,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商务局等会同相关监管职能部门配合,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设备的调配和购置工作,保障环境污染事件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处置。
  (5)新闻工作组
  由政府办负责,长春市环境保护朝阳分局等配合,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同时组织向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发布应急响应,并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督和处置。
  (6)社会稳定组
  由朝阳区公安分局负责,交警大队协助,制定应急状态下的治安管理方案,包括相关警力、布局、调度和实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
  (7)专家组
  由长春市环境保护朝阳分局负责,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程度的不同聘请有关专家。
  2.4.2应急小组及各相关部门职责
  1.污染处置组职责:
  (1)接到通知后,迅速集合队伍奔赴现场,根据事故情形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迅速切断事故源;
  (2)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迅速抢修,控制事故,以防扩大;查明有无操作者被困,及时使被困者脱离危险区域;
  (3)负责现场救援过程的通讯联络,视事故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4)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方案的演习,熟悉应急方案,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
   2.应急监测组职责:
  接到报警后,环境监测组根据现场反馈信息和专家组意见,做出迅速响应,在最短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采用快速监测仪器,完成对污染物定性、定量分析工作。不具备现场监测能力的,现场采样后由区环保分局向上级业务部门请求支持。
  3.医学救援组职责:
  (1)协调本区医疗机构做好事故发生后伤员的医疗急救工作;
  (2)对本区急救力量无法满足需要时,及时协调其他医疗单位开展救援工作。
   4.应急保障组职责:
  (1)物资供应组在接到报警后,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准备抢险抢救物资及设备等工具;
  (2)确保事故尽快处理完毕以及事故发生后的物资采购,以确保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3)根据事故的程度,及时向外单位联系,调剂物资、工程器具等;
  (4)负责抢救受伤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运输。
  5.新闻工作组职责:
  (1)确保事故处理外线畅通,应急指挥部处理事故所用电话迅速、准确无误;
  (2)接受指挥部指令对外信息发布;
   6.社会稳定组职责:
  (1)发生事故后,治安组根据事故情景配戴好防护用品,迅速奔赴现场;根据事故影响范围,设置禁区,布置岗哨,加强警戒,巡逻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禁区;
  (2)接到报警后,封闭事故现场,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引导外来救援力量进入事故发生点,严禁外来人员围观;
  (3)治安组应到事故发生区域封路,指挥抢救车辆行驶路线。
  7.专家组职责:
  (1)指导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区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3)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协助救援队伍的日常应急演练和咨询工作。
  8.应急小组成员部门职责
  长春市环保局朝阳分局:牵头制定、修订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推进辖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环境风险管理责任,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督办本辖区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污染事件责任追究机制。
  政府办:负责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协调区委宣传部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卫计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处置和救护及伤员转移的协调工作;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保障工作。
  财政局:参与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安排资金保障。
  朝阳区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件现场和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市里燃气、供水、供热等公共事业设施运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成区内市政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加强建成区区管市政道路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对所辖的市政排水管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加强监督管理;负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加强公园内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管理。
  朝阳区交警大队:负责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加强相关区域内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
  农业局: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组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灾后恢复工作。组织实施新立城水源地有关防护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等因素引发次生水环境污染事件;负责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秸秆焚烧治理工作;指导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协助开展畜禽养殖业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完成事故现场树木移植砍伐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森林火灾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组织林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
  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朝阳区消防大队:根据需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民政局:负责组织事件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保障应急事故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发改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电力、通信等应急保障,保障应急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上报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2.5应急设施和物资
  本区应急设施及物资详见附件8,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域内的应急设备及物资不能满足应急需求时,可依托吉林省及长春市应急物资库资源。
  3预防与预警
  3.1风险预测
  (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要按照早预测、早发现、早报告的原则,对适用本预案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各部门、单位行使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报告职能。
  (2)各部门和单位要把突发环境事件预测纳入日常工作,经常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
  (3)一旦发生、发现突发环境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或反映情况。
  (4)朝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制度和监测网,为应急处置和救援提供依据。
  3.2预防工作
  (1)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风险源的普查工作,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
  (2)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式动态,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的对策和意见。
  (3)农业局开展生物物种资源的调查工作,掌握全区生物物种资源的分布及存在潜在的隐患。
  (4)各职能部门开展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3预警及措施
  根据预测和收集信息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1预警启动的条件
  (1)在危险源排查时发现存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源时,应及时预警。
  (2)收到的环境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立即进入预警状态。
   3.3.2应对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应急办公室报告,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按照预警的级别不同,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区政府向长春市人民政府报告,由长春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吉林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市环境监测站求援,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预警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4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区政府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立交通运输污染事件应急和快速反应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价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朝阳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信息通报与发布
  4.1信息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区应急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家环保部。
  应急办公室在确认环境事件级别后,无论级别大小应立即向区政府、市级专业主管部门和市环保局报告,在确认较大和重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环保局报告,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立即向市政府或省政府报告或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区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和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报告。
  4.2报告方式和内容
  事故报告分初报、续报、事故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事故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发现事故起,立即上报,可通过电话、传真、直接派人等方式。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具体汇报格式参照附表3。
  续报:查清有关情况立即上报,电话、书面形式均可。内容包括:初报的基础上的确切数据、事故原因、过程、处置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具体汇报格式参照附表4。
  事故结果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应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续报的基础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及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具体汇报格式参照附表5。
  信息上报联络方式,详见表4-1
  表4-1  信息上报联络方式
 
  4.3信息发布
  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机构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4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发生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或国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通过上报市外办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或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5 应急响应和救援
  5.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无条件地给予协调和支援。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长春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 Ⅰ级和Ⅱ级响应
  成立以长春市朝阳区区长为总指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和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局长为副指挥,政府办、环保、卫生、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市、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及时向市、省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及时请求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3)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通知相关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听从上级应急救援指挥。
  5.2.2 Ⅲ级响应
  成立以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为指挥,由政府办、环保、公安、卫生、交通、消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环保、公安、卫生、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1)应急指挥部开通与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及时向市、省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及时请求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3)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现场情况,根据专家意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2.3Ⅳ级响应
  成立以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为指挥,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指挥,环保局相关科室及环境监察、环境监测部门负责人及发生地镇或街道主管环保工作副镇长或副主任为成员的应急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1)应急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
  (2)协调组织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区政府提出请求。
  5.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指挥机构应急响应
  (1)启动并实施应急预案,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2)协调组织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区政府提出请求。
  5.2.5各镇政府、应急响应
  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镇、街道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朝阳区人民政府报告,需要相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应急办及区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请求。
  5.3处置措施
  (1)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照《长春朝阳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大气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照《长春市朝阳区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按《长春市朝阳区新立城水库生活饮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工业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企业各自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其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参照《长春朝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4应急监测
  长春市环保局朝阳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协调市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支援。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部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增加监测频次和点位,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具体监测要求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执行。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5应急终止
  5.5.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指标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满足上述条件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5.2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进行为止。
   5.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查找事故原因,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朝阳区人民政府,经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和市相关部门。
  (3)根据环境事件的类别,由长春朝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环境应急过程进行评估。
  (4)根据实际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和相关药品的保质情况,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应急终止后,各相关部门参照附件6的格式对事故进行终止后总结。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牵头,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善后处置
  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1)恢复社会秩序。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事件发生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影响、损失的评估与核实。事件发生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事件影响进行评估,核实损失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3)群众生活救济。由民政局负责做好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4)现场卫生环境恢复。由环保分局对事件发生地的污染物进行搜集、检验和消除,同时做好事件发生地疫情、疫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5)治安保障。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维护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恢复和重建。在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后,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7)补偿、赔偿、褒奖和抚恤。制定有关突发事件补偿、赔偿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进行相应的补偿和理赔。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劳务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经济报酬,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7.2保险
  (1)建立保险机制。鼓励企业、居民积极参与各类安全保险,协调保险企业,拓展保险业务,增加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建立突发事件保险机制。
  (2)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保险企业详细核实损失情况,对确属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在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保险合同,办理保险理赔。
   7.3调查和总结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应急指挥部指定专门人员编写应急总结,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事件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影响范围、事件发生初步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处置过程中动用的应急资源;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
  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现有的应急物资和作业人员的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 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保障
  有关类别专业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装备水平,强化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全区重点风险行业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组织参加省、市各级培训,形成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等现场处置工作。
   8.2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由财政局配套资金购置相应的应急装备,增加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8.3应急经费保障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各部门应急设备和物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局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需国家、省、市支持项目,由财政局负责审核,并协调省、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支持。
  8.4应急技术保障
  建立安全预警系统,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组建专家组,启动预案时确保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各责任职能部门要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8.5应急通信保障
  长春朝阳区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区联动系统和环境应急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通畅。
  8.6应急法律保障
  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依法进行,依法规范,建立健全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制度体系,制定有关预警、应急、救援、善后等方面的地方性行政规章,推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9 预案管理
  9.1宣传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群众的防范能力。
  9.2预案培训
  区政府及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9.3演练
  区政府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编制各自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并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4预案修订
  随着环境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区环保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5责任与奖惩
  9.5.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5.2惩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5)盗用、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0 附则
  10.1术语和定义
  1.环境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环境应急行动而预先知道的行动方案。
  2.环境事件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3.突发环境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污染事件。
  4.环境应急
  针对可能或已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5.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6.应急演习
  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7.应急准备
  应急解救小组在实践允许的条件下,召开应急领导小组会议,下达指令并按照演习规范分配各小组的具体职责,尽量减少损失。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尽可能将事故控制在厂区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8.应急响应
  指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9.应急救援
  指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10.恢复
  指在环境污染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11.分类
  指根据环境污染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划分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别。
  12.分级
  指按照环境污染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划分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
  10.2预案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朝阳区环境保护分局负责解释。
  10.3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