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对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罚款壹 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