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单位(人):吉林省恒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小合台工业区4期的办公楼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长朝人社监令字[2023]第4047号)要求在限期内改正拖欠薛垂军、张国臣等25名工人工资合计217014元的违法行为。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之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决定给予对被告知单位(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理:立即支付薛垂军、张国臣等25名工人工资合计217014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