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处罚单位(人):吉林省恒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吉林大路梧桐公馆一期8号楼1806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长朝人社监令字[2023]第4047号)要求在限期内改正拖欠薛垂军、张国臣等25名工人工资合计217014元的违法行为。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决定对单位(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开户银行:吉林银行兆华支行
账 号:9010619012230200012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西街红旗花园1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