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长朝人社监理字[2024]第4004号
被行政处理单位(人):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绿园区建阳胡同5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长朝人社监令字 [2024]第4038号)要求,在限期内支付朝阳区云邸项目罗*光、徐*存等83名工人工资323.84万元的违法情况。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之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决定给予对被告知单位(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理:立即支付罗*光、徐*存等83名工人工资323.84万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0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告知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