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长朝人社监理字[2025]第1003号
被行政处理单位(人):长春市仁海和润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与规划四路交汇处长春万达中心A地块二期8、9/15-2#楼148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之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决定给予对被告知单位(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理:立即支付宋*国、宋*柏等80名工人工资209.4730万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3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告知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