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朝人社监罚字[2025]第1011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人):长春市洪亮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西昌小区318栋1单元703室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长朝人社监令字[2025]第1001号)要求,在限期内支付吉林省三元药业有限公司维修及装修项目施工的晏春来等36名工人拖欠工资。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决定对单位(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罚款于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行政处罚罚没账户吉林银行兆华支行,开户银行:吉林银行兆华支行;账号:9010619012230200012;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西街红旗花园1号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9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行政处罚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