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朝人社监罚字[2025]第3001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人):朝阳区蜂之王餐饮店(蜂王酒吧)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以东、规划六路以西建工学院旧城改造项目(B地块)A区S6号楼102、103、104、105、108、109、110、111门市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2024年7月至8月,招用的服务员张*研(身份证号:220181********6513)不满18周岁。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决定对单位(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罚款于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行政处罚罚没账户吉林银行兆华支行,开户银行:吉林银行兆华支行;账号:9010619012230200012;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西街红旗花园1号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行政处罚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