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利成加油站:
1.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审批即开展动火作业,企业管理人员未进行制止;2.动火作业区域未设置警示标识;3.作业区域未设专人在现场监护;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现场8名工人未佩戴安全帽,其中2名未系安全带)。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中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四十三条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中4.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