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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答复】对区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5-12-26 13:26 来源:朝阳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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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笑坤代表:

  您提出“关于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朝阳区政府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
  (四)违反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五)违反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
  (七)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为电动车辆充电;
  (十一)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一步工作计划,我局将继续宣传《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协调各部门对住宅小区的管理职责并认真落实,从根本上减少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