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长财监[2024]388号)文件要求,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成立检查组,选取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人民政府、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春市朝阳区清和街道办事处、长春市朝阳区就业服务局、长春市朝阳区清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春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春市朝阳区北安小学校、长春市朝阳区工商业联合会、长春市朝阳区文化馆、吉林省朝阳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10家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重大财税政策落实情况、重点领域财经纪律整治情况、重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会计信息质量等4个方面9项监督任务。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以上十家单位能够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财务核算等会计行为比较规范,能够反映单位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能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比较有效的财务控制与监督。
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
经检查,发现吉林省朝阳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吉林省朝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食堂费用支出合计90,748.80元,费用报销通过个人卡转账且未取得发票,后附原始凭证均为销售方自制销货清单。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朝阳区财政局高度重视,要求被检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