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事项: 清真标识牌使用情况
2.检查主体: 长春市朝阳区民族宗教局
3. 检查对象: 清真生产企业、清真饭店、清真冷鲜肉食摊床、清真熟食专柜
4. 检查内容: 清真标识牌摆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私自制作清真标识牌情况;是否存在擅自修改真情标识牌情况。
5.检查依据: 《吉林省清真饮食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商务、卫生、劳 动、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将清真标识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发生出租、出兑、出售等转让行为或者停业、破产的,应当及时交回清真标识。)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暂扣或者收回清真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