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开展了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专项自查行动,重点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国家及相关部委、省政府取消涉企收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
接到此项工作的通知后,对本次自查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和任务,安排区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2015年以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近年来降费减负政策情况及涉企收费情况。
二、自查总体情况:
(一)按照管理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家和省实行分级管理。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设立和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设立和审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县(区)级政府和价格管理部门没有设立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权限,同样也就没有出台取消、停征或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权限。作为县区级政府,主要工作任务是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和措施。
(二)我区各执收单位不存在继续收取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擅自变相提高收取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等问题。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认真执行。
(三)及时传达省市相关文件。全面实施电子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严格执行最新的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及时了解各单位的收费实际情况,及时跟踪调查。
(四)2015年以来按照国家及相关部委、省政府相关文件取消、停征、降低及调整的涉及我区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如下:我区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城建的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充费等也按规定降低相关收费标准。预计将为本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减轻负担40余万元。
并且根据国家财税[2017]2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
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卫生计生部门6.卫生检测费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卫生计生部门1.预防性体检费,民政部门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预计将为本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减轻负担250余万元。
三、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暂时没有发现各单位不按文件规定文件取消、停征、降低及调整的涉及我区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四、今后工作方向:
(一)在推进清费、减负、降成本工作上创新思维,夯实基础,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积极作为、精准施策,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足功夫、务求实效,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建立长效机制,今后收取国家和省有关降费减负政策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各执收单位。对因收文时间滞后等原因导致多收的,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收费退付缴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