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对吉林省吉通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160 万套汽车发动机壳体、160 万套支架轻量化产品智能制造扩建项目审批申请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同意吉林省吉通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所提请求。
批复名称:吉林省吉通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160 万套汽车发动机壳体、160 万套支架轻量化产品智能制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长朝环建(表)[2020] 081号
批准时间: 2020年12月29日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申报主体: 吉林省吉通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办件名称: 吉林省吉通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160 万套汽车发动机壳体、160 万套支架轻量化产品智能制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文号: 长朝环建(表)[2020]081号
公告日期: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