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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区松宇百鑫食品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2-11-14 10:33 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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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朝阳区松宇百鑫食品店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7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2220100242635900)和检验报告(SDC202205731)送达至长春市朝阳区松宇花园3期1号5号楼裙房尚邻生鲜超市内果蔬区13柜台4节由张洪岩签收,结果显示朝阳区朝阳区松宇百鑫食品店韭菜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后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22年8月17日对朝阳区松宇百鑫食品店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被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韭菜同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毕。被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韭菜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在绿园区姜氏共赢蔬菜经销部处购进的。当事人能提供进货记录、销售记录、供货方资质、产地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当天采取了召回措施,且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的韭菜购进11.3公斤,抽样基数是5公斤,进价是6元每公斤,销售价格是6.96元每公斤,2022年7月13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韭菜全部售出,没有库存。货值金额34.8元,违法所得4.8元。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22年8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朝阳区松宇百鑫食品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22年11月4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朝阳区松宇百鑫食品店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朝阳区松宇百鑫食品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积极联系购买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