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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机构职能及机构设置

  一、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确认。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审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监督检查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承担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承办辖区内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及建筑物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街路的命名、更名的管理报批;受理辖区内门牌、楼牌号码的设置;实施全区地名管理、地名图书的编辑审定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七)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和文明祭祀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八)负责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地方体系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权益保护、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负责残疾人福利相关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加强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 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二、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机构设置

  机构名称(全称):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

  机构负责人:邢华

  政府信息公开电话:0431-85109287

  机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冬令时: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办公地点:长春市前进大街1855号朝阳区民政局230

  办公电话:0431-85109287

  (二)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全区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工作,强化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拟定社区建设的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全区社区建设。

  办公地点:长春市前进大街1855号朝阳区民政局239

  办公电话:0431-81309669

  (三)社会事务科。负责拟订全区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审批;负责残疾人福利相关工作;辖区内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确认;负责全区慈善救助工作。

  办公地点:长春市前进大街1855号朝阳区民政局

  办公电话:0431-85109239

  (四)社会福利科。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地方体系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和文明祭祀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办公地点:长春市前进大街1855号朝阳区民政局224

  办公电话:0431-85109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