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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及机构设置

  一、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统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基本政策,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引进开发政策,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负责执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负责执行养老、工伤和失业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养老、工伤和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各部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代区政府承办有关人员任免事项。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区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人员职务任免的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负责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负责指导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一)负责区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绩效考评工作,配合制定绩效评估管理制度,提出有关意见建议;负责区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二)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设置

  机构名称(全称):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构负责人:郝淑艳

  政府信息公开电话:0431-85109092

  机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冬令时: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

  机构办公地点:朝阳区前进大街1855号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6个内设机构设置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财务、人事、后勤、文书档案、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新闻宣传、工会、妇联、共青团、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监督责任;负责局党组和局领导政务、事务等工作的综合协调、政务督查和政务公开;牵头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建设和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

  (二)就业指导科。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力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依法管理全区人力资源市场,负责监督就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上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政策,落实全区失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负责全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负责全区失业、就业登记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人管理。

  (三)社会保险管理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负责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工作;负责属地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全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负责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属地企业工伤事故调查和工伤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区属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制定全区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全区失业动态报告制度和预警制度。

  (四)事业单位综合管理科。负责执行国家、省、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负责落实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信息统计管理等综合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管理政策,拟订区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代区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分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职务事业编制人员职务任免、竞争上岗、回避等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区事业编制人员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区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等工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特殊需要人员、异地人才引进、区外调入人员的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省、市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全区事业单位职员级别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规划和调控政策;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全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职业技能管理科。综合管理并组织全区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就业前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分类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负责区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申报及聘任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和优秀大学毕业生的申报、选拔和管理工作;执行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办法的实施工作;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报名和初审工作,组建并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评审委员会;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工作;负责未就业大学生实名制登记工作;负责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工作;负责大学生就业见习工作;负责大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六)劳动关系科。负责落实劳动关系政策,规范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开展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管理;负责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落实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支付保障政策;贯彻实施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和监督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审核区属企业工资总额;审批区属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推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抓好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负责群众来访的日常接待;负责承办、转办、受理、处理、协调、督办信访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

 

  朝阳区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电话:0431-85109095

  投诉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855号

  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